78. 业主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支付物业费?
答:业主交纳物业费的起始时间节点,是长期困扰许多业主的问题。有的业主说“我还没收房,凭什么交物业费”,有的说“我房子空着没住,不该交”,这里面需要把规则厘清。
根据法律规定,物业交付前,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也就是说,房子还在开发商手里、没有交给业主之前,物业费由开发商自己付。物业交付后,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开始负担物业费的时间节点为房屋交付之日。具体而言,开发商通常以书面通知业主办理收房手续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业主在此日期之后产生的物业费即开始计收,一般从交付后的次月起算。
但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如果业主收到收房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收房或拖延收房的,依然从通知的交付之日起算物业费。因为此时房屋已经符合交付条件,业主不接收是其自身原因,不能将物业费转嫁给开发商。另外,当事人对物业费起算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比如一些精装房项目约定在二次装修完成后起算)。房屋空置不住不构成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不会因为某一户没人住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