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10-28  

73. 物业公司中标后将所有的项目分包给了其他公司,怎么办?

答:物业服务企业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理应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以其自身的管理团队和服务体系为小区提供服务。但有些物业公司中标后,将小区保安、保洁、维修、绿化等全部的物业管理事项打包一并委托给了其他公司,自己只当个“二传手”,坐收管理费差价。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作“整体转委托”,属于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也让业主通过招投标选择服务商的初衷完全落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将全部物业管理转包的,不仅面临高额罚款,其转包所得的不当收益也要全部吐出来,用于小区的维修养护或由业主大会决定处置,如果因转包导致服务质量下降、设施受损等,还要向业主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发现这一情况后,应当立即收集证据,向房产主管部门举报,并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启动解聘程序,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