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10-27  

72. 物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街道办事处可以临时确定物业公司吗?

答:一般而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方不能干涉合同的履行或替代合同当事人的角色。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机关,似乎无权跑到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里来指定一个临时物业。但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保障和公共利益属性,特殊性就体现在这里。

当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比如物业公司突然撤场、被吊销执照,或者严重失职导致垃圾成山、电梯停运、治安恶化,直接影响业主的基本生活秩序乃至人身财产安全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最贴近群众的基层人民政府,负有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定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街镇可以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组织有关单位确定临时物业服务人,为小区提供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秩序维护、电梯应急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兜底服务事项,确保不出现管理真空。

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临时物业的服务时间通常截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正式物业公司或作出其他安排为止。第二,享受临时服务的主体是业主,临时物业服务人提供人力物力是有成本的,所产生的基本费用仍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而不是由街镇财政兜底。业主应当理解并配合,及时缴纳临时服务期间的费用,避免从应急拖成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