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答:有人认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后,授权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份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一经签订即依法生效,没有必要再去政府部门备案,备案不过是走形式。此观点表面上有一定道理,但判断是否需要备案,关键不是看“有没有必要”,而是看法律有无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这项义务的法定主体是物业服务人(物业公司),但业主委员会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也应当积极配合和督促其完成。
备案的法律意义至少有三:第一,便于政府主管部门了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第二,备案信息是不动产登记、交易中的重要参考,关系到业主权益的保障;第三,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备案的合同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资料。因此,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样须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业委会在签署合同后,应提醒物业公司及时办理备案,并留存备案回执,以备查验。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可能面临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