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委员会可否直接对外招聘物业公司?
答:不可以直接对外招聘,必须遵循《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程序。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通常的做法是直接对外公开招标,甚至不给原物业服务人参与投标的机会。但这种做法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要求。
一、选聘物业服务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条款确立了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权归属——决定权在于全体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可单独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仅是执行机构,其权限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二、续聘程序具有法定优先地位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法律对合同到期后的处理设置了先后顺序:首先是续聘程序,其次才是另聘程序。
三、正确的操作步骤
从上述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法定步骤:
第一步,先征求原物业服务人的意见,询问其是否同意续聘。这是启动后续程序的前提条件。
第二步,若原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是否续聘原物业服务人”的议题提交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表决决定。
第三步,只有在原物业服务人明确不同意续聘,或虽未明确表态但在合同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或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不续聘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方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公开对外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事宜进行表决。
四、风险提示
跳过征求意见和业主大会表决程序,直接对外招聘物业服务人,将面临选聘结果因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法律风险,同时还可能承担对原物业服务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也可能因超越权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面临个人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