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选聘物业公司是不是必须公开招投标?
答:有人认为小区选聘物业公司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否则物业服务合同无效。也有人认为无需强制公开招标。笔者认为,选聘物业公司是否必须公开招投标,应依时间节点加以区分,不可一概而论。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此为强制性规定,目的在于打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捆绑,保护业主在收房之初的基本权益。如果建设单位违反该规定直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面临行政处罚,但合同本身未必当然无效,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但是,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之后,上述条例的规定为“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此为倡导性、引导性意见,并非强制性的效力性要求。业主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完全有权根据小区规模、物业服务复杂程度以及业主的实际意愿,自主决定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还是协议选聘的方式。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只要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要求,所选聘的物业公司资质合规,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即为有效。因此,是否必须公开招标,关键看小区所处的阶段——前期管理阶段必须公开招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则由业主大会自主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