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业委会做了损害业主的决定,怎么办?
答: 你有权撤销。《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项“业主撤销权”是专属于每个业主的救济权利,不需要经过业委会同意,也不需要凑齐多少人联名。
适用范围包括:业委会擅自处分大额公共收益、违法选聘或解聘物业、违规提高物业费标准、签订明显不公的合同等。只要这个决定侵犯了你的财产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你就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为业委会或相关行为人。
需要留意的是诉讼时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一旦发现违法决议,立刻固定证据,比如业委会公告、会议记录,保全下来。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确实存在,就会判决撤销或确认该决定无效,让小区事务回到正轨。别害怕跟业委会对簿公堂,法律早就为你预留了“纠错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