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9-28  

55.民法典给了业主哪些权利?

答: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四章用了一整章(第937条至第950条)专门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这是业主权利最坚实的靠山。简单说,法律至少赋予你以下权利:

第一,接受约定服务的权利。物业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基本秩序(第942条)。

第二,知情权与监督权。物业应当定期将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第943条)。这不是物业的施舍,是法定义务。

第三,解约与更换物业的权利。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物业必须及时退出,并配合交接,不得强占(第949条、第950条)。若物业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换掉物业。

第四,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第282条)。电梯广告、公共停车费、道闸广告,这些钱不是物业的,是你的。

第五,单方撤销权与诉权。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第280条)。单个业主还可依据知情权起诉,要求查阅原始凭证,无需业委会批准。

这些权利不是“纸面承诺”,每一项都能在法庭上主张。你需要的不是抱怨,而是打开《民法典》,让权利醒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