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9-24  

54. 一个小区可否成立两个业主委员会?

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业主大会只能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是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报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法律上的唯一性和整体性。

例如:某小区由高层住宅和别墅组团组成,已经依法成立了统一的业主委员会,此后别墅区域的业主希望单独成立一个独立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已经合法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不能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别墅区域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再成立另一个业委会。如果强行单独成立,不仅无法获得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做的决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如果别墅区域的业主确实有充分的理由希望独立管理,应当如何操作呢?根据规定,物业已投入使用且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实施封闭管理的,经相应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经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划分后,原有的大区域拆分为两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别墅区域方可单独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自己的业主委员会。程序启动前,务必充分评估硬件条件是否符合独立封闭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