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以拿工资?
答:业主委员会成员能否领取工资或津贴,是近年来物业管理领域争议较大的一个话题,牵涉公益属性与劳动价值回报之间的平衡。
笔者认为,付出劳动即应有合理回报,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小区公共事务管理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理当获得适当的报酬或津贴。部分业主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具有公益组织性质,成员的付出属于志愿公益行为,因此不应当领取工资。然而,实践表明,许多业主委员会成员怀着满腔热情为小区义务工作,却时常受到部分业主的误解和指责,任职时间不长便心灰意冷退出业主委员会,直接导致小区管理陷入混乱,甚至业主委员会工作整体瘫痪,最终受到损害的仍然是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业委会一旦停摆,小区公共收益无人监管、维修项目迟迟无法推动、物业公司缺乏有效监督,这些后果比给予适当津贴的支出要严重得多。
业主委员会成员领取工资或津贴,有无法律保障呢?《民法典》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而是将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活动经费和报酬问题交由业主大会自治。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适当领取一定额度的津贴,但领取的方式、标准和具体金额,应当由业主大会以决议方式决定,以确保程序合法、标准透明。通常这种报酬被界定为“津贴”或“工作补贴”,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不构成劳动关系。这样既肯定了业委会成员的劳动付出,又能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防止随意发放,还可以激励更多有能力、负责任的业主参与到小区自治中来,最终受益的仍是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