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终止的是否需要审计?
答:近年来,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挪用或侵占业主共有资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获刑的案例屡见不鲜。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这些案件触目惊心,也让审计监督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审计不是怀疑谁有问题,而是用独立的、专业的第三方眼睛,把每一笔账查清楚,给全体业主一个交代,也给清白的委员一个证明。
笔者强烈建议,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以及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时,均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任期届满审计,是对整个任期内的全部收支进行全面核查;任期内负责财务的委员离职审计,则是对其经手管理的资金进行专项核查,防止人走账烂。审计费用作为业主大会运行经费,从共有收益中列支。有了这一制度设定,就等于为共有资金的安全加上了一把保险锁,可以有效震慑不法行为,也能避免委员退任后被猜疑,保护认真负责的业委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