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移交哪些资料和财物?
答:业主委员会的更替是小区治理的正常环节,但移交环节往往成为矛盾的爆发点。旧业委会不愿交、新业委会要不来,导致工作断档,资金去向不明。法律对此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者业主委员会资格因故被依法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做好移交工作。这个“七日”是硬性时限,不得拖延。
移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大类:
第一,印章和档案资料。 包括业主委员会会议材料和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全部档案资料、印章。印章包括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资料包括从成立至今的所有会议记录、决定、公告、合同原件等。
第二,财务会计资料。 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必须完整地反映任期内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情况。
第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这些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不是前任委员的私人财产,一分一厘都必须交得清清楚楚。
移交时,建议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见证下进行,制作移交清单一式多份,由交出人、接收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拒不交接的,新一届业委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或通过诉讼方式强制追回,给小区带来的损失还可要求责任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