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哪些信息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
答:业主有时想了解小区内经营性收益的结余情况、维修资金用了多少、停车费收入怎么花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相关账目和资料。这样的要求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业主的知情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这五类信息覆盖了小区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核心内容。业委会应当主动、定期公开,而不是等业主找上门来。例如,经营性收支可以每季度公示一次,业委会决定应在作出后三日内公告,会议记录可供业主查阅。公开方式可以包括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业主微信群发布、公众号推送、上传到政府指定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等。如果业委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业主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法院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