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9-10  

44.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谁组织召开?

答:业主委员会要形成有效决定,不能靠主任一人拍板或委员私下沟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正式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程序和规则,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这意味着,少数委员联名就可以启动会议程序,防止主任一人把持会议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会议的主持和表决机制: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这一点与业主大会会议完全不同——委员必须本人亲自出席,不能派家属或助理来代替,以保障议事质量和责任落实。

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了会前公告和会后公开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程序严谨到每一步,就是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