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谁有权决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
答:一般认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这其实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错误观点。现实中,不少小区的选举公告会把主任、副主任人选也一并交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但严格从法律规范上讲,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规设计的程序框架。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注意这里的用词——“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而非由业主大会直接选举。法规设计的程序是:第一步,由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二步,在已经产生的委员内部,通过推选方式产生主任和副主任。
这种制度安排有着充分的合理性。业主大会的选举决定的是哪些业主能够进入业委会,而业委会内部谁适合担任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彼此熟悉、将要长期共事的委员们相互推选,他们更了解各自的能力、专长和时间投入意愿,内部推选更容易形成有效的工作分工。实践中,也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委员选举后,由得票最多的委员担任主任,或由委员当场互推产生,但无论如何,主任副主任的决定权在业委会内部,这一点是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