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9-01  

37. 哪些人可以入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答:入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和资格,这是保证业委会组成质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全体业主选举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

首先,候选人的基本前提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即房屋所有权人。仅有业主身份才有资格成为候选人,租户或非业主的亲属不能作为候选人。其次,候选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且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参与小区事务,能够正常履行业委会委员的职责。再次,候选人不得有拖欠专项维修资金及业主应当分摊的费用的情形,并且未恶意拖欠物业费。关于拖欠物业费这一限制,目前多地已逐步取消,理由是: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源于其业主身份,只要具有业主资格即应享有被选举权;拖欠物业费属于独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人应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路径另行解决,不宜以此直接剥夺业主的参选资格,否则容易变成物业公司打压业主参与自治的工具。

最后,候选人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避免利益冲突。有些地方还增加了不得有严重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消极条件。具备上述条件的业主,均可经推荐或自荐进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经法定程序审查公示后,接受全体业主投票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