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8-28  

35.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业主委员会”,该议题是否正确?

答:该议题表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这是业主自治实践中极为常见但又非常典型的一类程序性错误,有必要予以澄清。

一、首先要理解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其法律地位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由若干委员组成的合议制组织;另一方面,它本身是独立于委员个人的组织机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可见,业主委员会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组织体”,而非委员个人的简单集合。

二、“罢免”的对象应当是具体的委员个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大多为兼职,具有显著的公益服务性质。在实践中,个别委员或部分委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罢免不称职的委员属于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正常情形。

但罢免议题的表述必须准确。委员是具体的自然人,而业主委员会是组织机构。委员不履行职责,罢免的对象应当是具体的、不称职的委员个人。即使全体委员均不履行职责,罢免的对象也只能是全体委员,而非“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本身。

三、业主委员会作为组织不会因委员被罢免而消灭

业主委员会一经依法设立,便作为小区自治的组织载体持续存在。即使全体委员均被罢免,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在法律上并未消灭,只是需要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组成人员,届数顺延,但业主委员会作为组织机构仍然存续。这好比公司董事会被全体罢免后,公司作为法人依然存在,需要选举新的董事会,而非“公司被罢免”。

四、正确的议题表述

因此,“罢免业主委员会”的议题在法律逻辑和组织性质上是根本错误的。正确的议题表述应为以下两种形式之一:

1. 罢免全部委员的,应表述为:“是否同意罢免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

2. 罢免部分委员的,应表述为:“是否同意罢免张XX、李XX、王XX三位业主委员会委员”。

议题指向必须明确为具体的委员个人,而非“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本身,否则即便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也可能因议题错误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