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8-26  

33. 双过三分之一的业主同意是否可以续聘原物业公司?

答: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在小区决定共有事项时长期具有主导地位。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这一规则的内涵发生了微妙而深刻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参与表决和同意门槛下,占全体业主比例并不高的少数业主,也可以合法地决定业主的共有事项。这一制度设计正是为了破解业主大会召开难、决议难的问题。

以小区表决是否续聘原物业公司为例,可以清晰看出双过三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即可通过的法律逻辑。假设某小区有1,000户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总计100,000平方米,现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原物业公司进行表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该事项属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法定参与表决的门槛是“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具体计算如下:参与表决的人数须至少达到667票(1,000×2/3),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须至少达到66,667平方米(100,000×2/3)。在满足这一参与门槛的前提下,同意续聘的票数须在参与表决的人数和面积基础上双过半,即人数至少334票(667÷2),面积至少33,334平方米(66,667÷2)。此时,同意票占全体业主总人数的比例约为33.4%,占总面积的比例约为33.4%,即刚好达到双过三分之一。在《民法典》的规则下,双过三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即可合法续聘原物业公司。

这并不意味着少数业主可以任性决定,而是立法者在权衡效率与民主之后作出的制度安排,要求必须首先达到三分之二的参与门槛,确保决议具备广泛的参与基础。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在组织表决时仍应尽可能扩大参与度,避免因表决比例过于接近门槛而引发代表性不足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