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召开业主大会能否表决未公示的议题?
答:实践中,时有出现《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题为两项,但在实际发放的表决票上却增加了一项新议题的情形。该项未经事先公示即增加的表决议题,即便表决通过了,其效力也是存在严重瑕疵的,面临极大的被撤销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向全体业主公示。该规定明确要求议题必须先经提前公示,确保业主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行使表决权。国内多地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的议题进行表决。这一规定易于理解——会议议题未在会前公示,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本没有时间对新增议题进行了解、思考和相互讨论,相当于在表决的那一刻才知道要决定什么,这严重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业主大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之规定。因此,未事先公示的议题不能在业主大会上临时增加并进行表决,即使表决通过也面临被利害关系业主申请法院撤销的风险。业主委员会对此应格外审慎,切不可为图一时之便而在程序上留下致命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