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板块百问百答|梁月军律师

  时间:2026-08-18  

27. 召开业主大会是否应告知社区?

答: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时往往不告知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这也是一种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同样会构成程序瑕疵。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此处的“同时告知”,是指在与通知全体业主的同一时间点或合理时间内,将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情况告知社区居委会,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等,便于居委会了解情况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此外,该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因此,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不仅要依法提前通知全体业主,还必须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如果业委会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仅破坏了社区治理的联动机制,也会构成程序违法,在发生争议时将成为决议被撤销的有力事由。建议业委会将告知社区作为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前置程序之一,形成书面告知记录,留存回执或发送记录,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