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在特定过渡阶段,代行筹备组和代行业主委员会的双重职责,是一个临时性的综合管理主体。
根据全国各地设置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规定,其职权可作如下理解: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或虽具备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这里的“临时代为”,意味着物管会可以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决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等,填补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缺位的空白。
业主大会已经成立但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大会履行相应职责,并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换句话说,此时物管会只代行日常执行职能,重大事项仍然要召开业主大会来表决。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物业管理委员会实质上是在业主自治组织尚未产生或无法正常运转的特殊时期,代行筹备组和代行业主委员会双重职责的临时性机构,其最终使命是推动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将管理权平稳交还业主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