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怎么办?
答:在物业保修期内,房屋出现了渗漏、开裂、管线故障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问题,经鉴定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此时如果建设单位推诿扯皮、拖延维修,甚至人去楼空联系不上,业主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一条重要的救济途径:若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不能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进行维修。也就是说,政府代为保管的那笔保修金,这个时候就可以动用了。用保修金先行维修,把问题解决了,不必因为开发商的拖延而影响正常居住。
具体流程上,需要先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由建设单位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鉴定意见的权威公正。此外,建设单位因注销、清算、吊销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应当事先确定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并书面告知保修金管理机构;如未确定的,由主管部门指定。因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动用物业保修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动用后十五日内足额补存,让保修金池子始终保持法律规定的足额状态,以应对后续可能出现的其他保修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