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物业服务费与拖欠物业服务费违约金问题

  时间:2018-10-20  

一、物业服务费的概念。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二、关于预收物业服务费。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规定,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这就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上无论是否约定均可以预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这样做,但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预收权。如果业主不愿意提前预交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拒绝业主入住装修。理由有两点:第一、签订民事合同要遵循自愿、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