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同决定权与程序合法性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合同、合同解除、业主大会、表决票、物业管理委员会、程序合法性
一、 案件基本事实与程序脉络
2020年8月27日,A物业公司与某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三年,至2022年8月26日届满。2022年4月,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因成员人数不足法定要求而解散。为保障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转,所属街道办事处依法组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下称“物管会”)。
合同期限届满前,物管会曾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续聘事宜,但因故未能完成。此后,A物业公司依据事实服务关系继续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2023年6月,基于业主的反馈与投诉,物管会决定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若干重大事项提交全体业主表决。本次会议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4日至9月27日,核心议题包括:
1. 是否同意被业主大会解聘或续聘未通过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其关联企业),十年内不得参与本小区物业选聘活动;
2. 是否同意解除与A物业公司的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3. 是否同意依据《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草案)》及合同主要内容(草案)公开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拥有投票权的业主总人数为5192人,本次会议实际发放表决票3565张,回收3053张,未回收票512张。在“是否同意解除A物业公司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议题上,统计结果为:同意票2181票,反对票155票,弃权票210票,要求随多数意见的507票。依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的规定,同意解除合同的业主人数和面积占比分别达到89.76%和90.68%,该议题获得通过。
2023年10月30日,物管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向A物业公司发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通知》,明确合同于2023年12月30日解除。A物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核心争点为:512张已送达但未回收的表决票不应被计入多数票。据此,A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解除通知无效。
二、 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
1. 表决票认定争议:512张已送达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收的表决票,能否依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 合同解除效力争议:物管会发出的《物业服务合同解除通知》是否合法有效?这涉及业主大会程序、不定期合同解除权、续聘前置程序等多个子问题。
三、 代理意见与法理分析(笔者系物管会代理律师)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抗辩:
(一)关于512张未回收表决票计入多数票的合法合规性分析
该操作具有充分的法律与契约依据。
首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如何计入,可由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这为业主自治留下了空间。
其次,本案小区现行有效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第6点清晰载明:“在规定时间内,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该规则是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和自治契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将512张未回收票计入多数票,是严格执行议事规则的行为,与上位法原则并不冲突,故处理方式合法合规。
(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解除通知》效力的综合分析
该解除通知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合法:物管会从筹备、公告、送达表决票(采用上门、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到公开唱票,均依法合规。唱票环节更邀请了区住建局、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法务人员及业主代表等全程监督,保障了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合法:议题二“解除与A物业公司的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以89.76%的业主人数和90.68%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获得通过,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要求。
3. 无需履行续聘前置程序:A物业公司主张应优先协商续聘,但《HZ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续聘协商程序,其适用前提是“合同期限届满前”。案涉合同已于2022年8月25日到期,此后双方处于不定期合同状态长达一年,与“期满前协商”的情形不符。
4. 依法行使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权:
· 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合同期满后,业主未作续聘或另聘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服务的,原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
· 据该条第二款,对于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管会于2023年10月30日发函,通知于2023年12月30日解除,完全合规。
5. A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A物业公司曾于2023年10月9日向物管会发出《工作联系函》,主动表明终止不定期服务关系并拟参与新物业选聘。此举表明其已有解除合同之意。其后又起诉否定物管会解除函效力,其诉讼行为前后矛盾,有违公平诚信原则。
综上,物管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发出解除通知,实体权利来源正当,程序合法,应为有效。
四、 法院裁判要旨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了物管会的抗辩理由,判决驳回A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要点如下:
1. 关于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权:法院认定,双方在合同期满后形成不定期物业服务关系。物管会通过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形式发送解除通知,已获全体业主授权,有权代表业主解除合同,该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512张未回收票的认定:
· 程序无瑕疵:物管会在会前公告已明确提示未投票的后果,无证据证明投票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 议事规则有效:小区议事规则关于“未投票计入多数票”的条款,是业主自治的体现,对全体业主具约束力。该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规则部分内容与某些法律精神存在争议,但其本身载明“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而本案所涉条款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故将512张票计入多数票符合小区议事规则。
3. 关于选续聘程序争议:A物业公司主张物管会违反《HZ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续聘协商的规定,法院未予采信。理由为,A物业公司人员曾参加“物业续选聘工作推进会”,且其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已自愿解除服务关系并要求参加选聘,以实际行为表明续聘协商已无必要。
五、 类案法律风险防范:“三个不能错,一个不能忘”
为有效防范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业主委员会/物管会应恪守以下操作原则:
1. 解除主体不能错:解除合同必须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业委会/物管会仅为执行机构,不得单方决策。
2. 解除程序不能错:不仅表决结果需满足《民法典》规定的比例,业主大会的召集、表决、计票、公告全流程均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小区议事规则。
3. 解除通知不能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明确解除所依据的业主大会决议和具体日期,关键信息不可遗漏。范本应含:标题(解除函/通知)、决议内容与时间、合同具体解除日。
4. 送达证据不能忘:务必留存送达的证据。强烈建议通过邮政EMS快递寄送,并在快递面单的品名处明确、具体地标注“解除《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通知函”,以形成牢固的证据链。
六、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比例)、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解聘权)、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与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后果)
作者:梁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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