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梁月军 徐丹
代理结果:✅ 胜诉(驳回原告诉请)
代理方:被告(物管会)
一、案情简介
杭州市TF花园物业管理委员会(物管会)于2022年12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小区多层加装电梯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权总人数原为567人,后因核实发现6幢2单元402室与6幢3单元401室为同一业主所有,依法变更为566人并予以公示。表决实际发放表决票438张,参与表决人数及面积均符合《民法典》第278条规定。
原告CT作为小区业主,主张物管会存在四项程序瑕疵:投票权人数变更未及时公示;128位业主未收到表决票;表决票增设“从多”选项违反区实施方案规定;第三方服务机构资质及费用未公示。CT据此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一)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主张CT未经全体业主授权不具备诉讼资格、物管会不具备应诉资格。法院认定:CT系案涉小区业主,依据《民法典》第280条,受侵害的业主可单独提起撤销权诉讼,原告资格适格;物管会在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时代行业委会职责,应诉资格适格。
(二)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针对投票权数567→566变更未公示的主张,法院认为差异系同一业主拥有两套房产所致,物管会已作出合理解释,程序合法。针对128位业主未收到表决票的主张,法院查明原告CT本人已通过小程序完成网络投票,表决权已实际行使;其他业主是否知悉并行使表决权,与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无涉。针对增设“从多”选项的主张,法院认定该选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表决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三)业主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CT通过网络投出反对票,其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等程序性权益已实际行使,未受侵害;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加装电梯决议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具体损害。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以公共利益优先,加装电梯事项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具有合法性。
核心裁判逻辑:程序合法+实体未损害+原告投票权已行使=撤销权不成立。
三、律师办案要点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程序合规性与实体无损害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取得胜诉结果。实务要点如下:
1. 表决票规则须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致:表决票上的表决规则必须与议事规则条款完全一致,不得出现矛盾或抵触。
2. 表决权数须动态核实更新:人数与面积须严格核实,同一业主多套房产按一人计算(《民法典》第278条及司法解释第9条),变更后应即时备案并更正公示。
3. 建议在议事规则中预先界定“参与表决”:如业主在表决票上签名、通过EMS签收、电话确认接收、网络完成投票等情形,均可视为“参与表决”。
4. 送达方式注意保留证据:两人以上上门送达须要求签回执;电话送达须全程录音且语言中立;EMS邮寄须在面单标注“表决票”字样。
5. 严格核查除斥期间:业主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司法解释第12条),超期将丧失撤销权。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278条、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判决驳回原告CT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五、关联法条
· 《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
· 《民法典》第280条(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的效力及撤销权)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业主人数计算规则)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12条(业主撤销权除斥期间)
作者:梁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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