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讯|学习札记丨关于业主知情权那些事

  时间:2024-11-12  

关于业主知情权那些事


物业费收费难是物业公司不可回避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关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诉讼中,经常有业主这样反问:我没有签过《物业服务合同》,入住十几年也没见过所谓的《物业服务合同》长啥样,更不知道物业公司都提供了哪些服务,凭什么要让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说明业主对物业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另一方面,也从侧面说明该案中的物业公司并没有履行好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并不需要与每个业主单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业主以自己并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抗辩,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物业费诉讼案件中,虽然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向业主主张物业费,但毕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物业费问题费时费力,同时不利于业主关系的维护。要想业主心甘情愿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亦应从服务视角,从业主角度换位思考,努力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简称:“一公开两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亦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因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也应是一公开两报告的内容,应主动公开公示,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业主的知情权作为业主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业主行使其他权益的重要保障。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且物业服务包含的内容较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繁杂,业主行使知情权亦应遵循合理的边界。除本应定期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在具体的知情权案件中,一些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以及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如:业主委员会内部公章管理制度、业主投票原件等)应谨慎提供。另,为有效降低披露成本,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考虑以查阅权为宜。赋予业主享有利用摄像 、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物业公司从中予以协助。


没有业主不喜欢干净整洁、环境优美的小区环境,只要物业公司坚持公开透明的服务理念,从业主角度出发,做到将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事项都定期公示公开,让业主明白物业费都花在哪里、物业公司都提供了哪些服务、小区电梯、消防设备、公共设施都有定期保养,让业主物业费交得明明白白,那么,势必会大大降低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概率,构建和谐小区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