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讯|卓特分享会丨关于“醉驾新规”的沙龙式研讨会

  时间:2024/3/8 9:07:27  

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不断攀升,已成为刑事领域的第一大罪。但因量刑标准低,影响后果严重等原因,也给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为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两高两部”于2023年12月18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以下简称《新意见》)。


那么,《新意见》与原《意见》相比到底有哪些变化,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将会带来什么影响呢?本期研讨会,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服务团队专职律师沈朝尉,为大家带来了关于《新意见》的有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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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师首先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醉酒驾驶的条文,为帮助大家理解“酒驾新规”奠定基础。紧接着,沈律师借助新旧《意见》的对比,为与会者讲解了《新意见》中的有关变化:一、《新意见》明确了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和出罪标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情形做出规定。新意见实施以后,没有《新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形,且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或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或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封闭场所短距离挪移驾驶机动车等醉驾情形,都将不再入罪追诉。二、《新意见》明确了缓刑条件,《新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且没有情节恶劣情形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则依法宣告缓刑。三、《新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理的情形。


讲解完《新意见》的有关规定,沈律师还列举了多个案例,以帮助与会人员深刻理解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和在犯危险驾驶罪时又涉及其它罪的定罪处罚问题。如:甲喝酒后自己测了酒精含量没有达到醉驾标准,于是便驾车上路,但实际上经交警专业仪器检测已达到醉驾标准,那么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甲醉驾行驶了5公里,被警察发现,为了逃跑,横冲直撞,撞死行人,此时又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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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意见》的出台是对酒驾醉驾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使得酒驾醉驾的处理更加科学严谨,也体现了刑罚慎刑慎罚的原则,极大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卓特分享会作为卓特律师分享传播知识的平台,致力于为卓特律师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实务能力,以期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