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讯|卓特分享会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点理解和适用的沙龙式研讨会(一)

  时间:2024/2/2 9:1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25日下午,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就修订后的《公司法》的部分法条,举行了沙龙式研讨会。


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需要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给予支撑,《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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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祎律师从法定代表人入手,简要介绍了其挂名、涤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同时还对对外担保、股东有限责任(以出资为限)的例外、决议无效、撤销与不成立等常见问题进行了解读。而后,熊祎律师着重与大家分享了《公司法》修订后的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与此前不同,本条内容强制性规定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以往通过延长出资期限等恶意方式逃避债务的纠纷将不复存在。


针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新《公司法》也由原来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扩大到了会计凭证。


最后,熊祎律师同与会者对于股东失权后股权的转让、注销、涉及的减资可能性,以及股权对外转让过半数同意的“取消”,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与交流,将其对股权代持、隐名股东显名的影响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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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此次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的沙龙研讨会旨在提供一个律师们可以深耕专业、提高实务技能的交流平台,在不断的分享与碰撞中共同进步,更好地为企业和顾问单位提供更完善的的法律咨询与风险指导,促使企业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