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刑代 | 徐某某故意伤害案获省高院改判缓刑

  时间:2014/1/1 14:49:24  

摘要:这是一起典型的省高院改判缓刑案

“小伙子,我会来看你的”这是一个小小的承诺,对于一个未满18岁的少年犯罪嫌疑人小徐来说的,是一种期盼!期盼的过程实质是一种煎熬!这种煎熬也是对小徐心灵上的一种洗涤!

 

2012831日上午9:00,本律师和小徐的家属约好看守所会面的时间,离看守所约10公里的路程,小徐的老乡电话告知:“小徐的家属(奶奶和刚成年的姐姐)已经在昨晚回老家了,你不用会见小徐了。”我告诉小徐的老乡:“作为律师一定要信守承诺,我会按时会见小徐。”这么多年我所承办的案件中,尤其少年犯罪的案件,总是让我十分纠结,这些少年本质都很好,大多数因家庭变故,思想和行为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出多久,便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尤其以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居多。这些孩子没有家长的关爱和教育,律师仅仅出庭为这些孩子辩护,为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帮助甚微,孩子服刑完毕,踏入社会能否改邪归正,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还真的不好说啊!本律师决定兑现对小徐的承诺,继续会见小徐。


小徐所涉案件简介

2012730日,浙江桐乡县城内发生一起凶杀案(一人死亡)。同本案有关的当事人之一小徐,原本从事机动车载客生意,小徐路过案发现场,发现一群人打架,有自己的老乡,现场已经有人倒在血泊中,小徐飞奔而去,朝着血泊中的受害人踢了两脚,扬长而去。第二天,正在做生意的小徐被警察带走。731日,小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小徐是否构成犯罪,该当何罪?暂且不谈。

 

小徐的成长之路

小徐出生在皖北一个贫苦人家,8岁时,妈妈和爸爸离婚,妈妈远走他乡,至今杳无音讯。爸爸,去年在家中自杀身亡;大姐,也去世了;二姐刚刚成人,尚不能撑起这个家。小徐初中未毕业辍学到桐乡打工后以机动车载客维持生计。这就是小徐简单的成长之路。

 

或许,不幸的家庭,造就小徐缺陷的性格,失去了理智。

 

承诺的会见定要兑现

小徐缺陷的性格究竟有多严重?我是否应继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是否在起诉阶段、审理阶段担任小徐的辩护人?为此,我决定向办案民警了解小徐改好的可能性有多大?办案警官告诉我:“小徐本质不错,由于家庭的特殊环境和小徐处于青春期,性格躁动,所以犯下了错误。”我在会见时同小徐深入交流,从他的成长轨迹、家庭变故心态的影响、涉案的形成、可能面临的劳动改造到出狱后的生活及其发展。他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在其心灵深处我感受到他真诚的悔罪,小徐需要我去帮助!也值得我去帮助!会见结束前我告诉小徐,我会来看你的,我希望你好好的反省,遵守监规,接受可能面临的刑罚处罚。

 

会见结束后,我同小徐的叔叔进行了电话沟通,希望他能给小徐写写信,多些亲情的温暖!多些社会的关爱!同时,鉴于小徐家庭经济困难,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经研究决定给予小徐提供法律援助,免收律师费。开庭前,本律师多次会见了小徐,谈人生、讲法律。详解开庭程序,庭审注意事项。小徐十分认真。

 

开庭审理

2013411日上午9:30分,容纳上百人的3号大法庭,旁听席座无虚席,受害人的家属哭声一片,庄严的法庭显得有些凄凉。主审法官敲响法槌,被告人带着手铐、脚镣一一到庭。审判长核对到庭人员信息;公诉人致公诉词......。辩论阶段,本律师精心准备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徐XX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本案开庭之前辩护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徐XX。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开庭审理情况,依据法律,结合本案事实及其相关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XX量刑时,考虑其成长过程,并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

 

今天,站在令人生畏的审判席上接受法律审判的被告人徐XX,现在年满18岁,犯罪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这个年龄本应当一个端端正正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而发奋读书的高中学生,但,徐XX却成为了法律审判之人,徐XX为何走向犯罪的深渊?这与家庭教育和成长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人徐蒙蒙也曾有远大的梦想,将来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栋梁之才。但,被告人出生于偏远且贫穷落后的皖北农村,经济拮据,8岁时妈妈远走他乡至今杳无信息,前年爸爸自杀身亡,之后一个姐姐也离开了人世,被告人徐XX无依无靠,初中未毕业不得不辍学,后来到桐乡从事黄鱼三轮车生意,生意十分黯淡,无钱租房时常睡在三轮车里,这些生活的艰苦和无奈没有促使被告人徐XX努力拼搏,合法赚钱,而是受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参与了本案,犯下了大错,可谓愚昧无知。

 

当然,无知和愚昧,贫穷和落后都不是免于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法定理由。但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人都和他今天到场的亲人奶奶、叔叔一样,看到对被告人徐XX穿囚服、戴手铐、戴脚镣都会感到无比的心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的前途感到担忧。刑法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刑法的精神、刑法的灵魂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今天的审判关系到被告人的终身。在此辩护人希望法庭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能够对被告人起到惩罚的作用,更能对被告人起到挽救的作用。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辩护人认为,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准确,根据被告人徐XX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据我国的法律被告人徐XX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故意伤害罪,从主观上来说,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徐XX并未有故意伤害的目的,仅仅具有帮老乡进行一般的殴打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实施本罪行为,同事触犯故意伤害罪的,应从一重罪论处。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重伤的,应认定故意伤害罪,但,本案中徐XX参与时,受害人的伤势已经形成,并且被告人徐XX同其他被告人并未有事先通谋,去伤害被害人,因此,徐蒙蒙仅仅对参与后的行为负责,即仅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关于量刑情节。被告人徐XX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徐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徐XX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且能够在侦查、起诉、审理中始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徐XX具有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徐XX从小便忠诚老实,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属初犯、偶犯。依法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理由一: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

 

被告人徐XX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法庭调查中表明,被告人徐XX较早辍学,失去家庭的关爱与教育。踏入社会以后,政府、社会组织对矢志青少年的教育,也没有进行很好的接轨。正是因为家庭及其社会应当尽到的教育和管束角色的缺失,正是因为这些法定的社会责任(义务教育和针对性的法制教育)的落空,才使当前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

 

客观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但,如果被告人徐XX不予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未必有利于被告人徐XX的健康成长。那么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危害不大的罪行,实行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也符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更适应当前的人性化、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

 

理由二:法律和理论依据。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同志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缓刑的适用”中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本案被告人徐XX在犯罪活动中,偶然犯罪,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犯罪后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其奶奶和叔叔表示一定会尽其所能起到监护职责,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也承诺帮教措施落实到位。

 

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徐XX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

梁月军律师

2013411

 

公开宣判

2013618日上午9:30分,容纳上百人的3号大法庭,旁听席依然座无虚席,走道上站满旁听人员,法警在维持秩序。主审法官猛击法槌,几名被告人的命运就此明了,一名被告人被判死刑缓起二年执行,另一名无期徒刑,小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宣判后我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小徐,他对这一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放弃上诉。并表示一定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省高院改判

根据法律规定,一人上诉,全案审理。“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20139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小徐进行了改判,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2013109日桐乡市看守所出具了释放证明。

 

近况:小徐,现在浙江宁波由其叔叔监管,思想日渐成熟,工作勤勤恳恳。希望小徐能走好今后的精彩人生,闯出一片天地,为社会、为他人做一些有益的贡献。